案 情 簡 介
張某自2020年3月起到某銷售公司下屬門店從事銷售工作,雙方簽訂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。
合同約定,張某小時工資不低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,每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。
但實際上,張某在門店工作期間,每天工作5小時至6小時不等,每月休息2天,每周工作時間均超過了24小時。
2020年8月,因張某所在門店產品銷售業績連續數月不佳,銷售公司宣布關閉該門店,并口頭通知張某解除勞動合同。
張某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,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。
公司提出,雙方簽訂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,也一直按照小時工資計酬,張某在職期間并未對雙方之間的非全日制用工關系提出異議,應當認定張某認可雙方屬于非全日制用工關系的事實;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,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,終止用工,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。因此,公司是合法終止非全日制用工,不應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。
張某則認為雙方的實際用工情形已不屬于非全日制用工。雙方未達成一致,張某申請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。
爭 議 焦 點
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合同,但實際日平均工作時間已超過4小時,每周工作時間均超過了24小時,能否認定為非全日制用工?
仲 裁 結 果
非全日制用工,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、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、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。
法律規定對非全日制用工的每日、每周工作時間作出了限定。
本案中,雖然雙方簽訂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,約定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,也一直按照小時工資進行計酬,但張某每天工作時間實則均達到5至6小時,每周工作時間已經超過了24小時,明顯超過了法律限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時間限制,不符合法律設定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重要條件。
因此,雙方勞動關系實際為全日制用工。經仲裁委調解,公司認識到自身用工管理的不規范,最終,雙方達成支付經濟補償的調解協議。
來源:山東省威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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